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本部。本部辦理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國家 教育研究院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審定者,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