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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5條

申請審定者於申請審定時,應填具教科用書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一式十份至十六份。 二、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書稿各一式十份至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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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