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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21條

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其範圍如左: 一、生活輔導。 二、教育輔導。 三、職業輔導。 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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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