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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第5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由軍訓教官、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等軍訓人員實施。 軍訓人員設置基準、員額編配、敘薪基準、甄選、介派、考核考績等規定,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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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