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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第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其所主管前條各款證照,列冊送教育部,並由教育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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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