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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訓教官,指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遴選、介派及遷調服 務於高級中等及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之現役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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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