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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第9條

大學校院置軍訓教官者,其資格、遴選、介派及遷調等事宜,得準用本辦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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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