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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5條

防護團設團部,下設消防班、救護班、工程班、防護班、供應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班,並得視需要設管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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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