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0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四)農業類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三、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四、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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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