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2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2條

學校申請改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教育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二、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符合各該主管機關基準之規定。 三、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各該主管機關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私立學校申請改制者,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其所屬學校法人之董事會應運作正常,且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並已建立學校法人健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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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