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4條

學校下列改制情形,準用本辦法有關各該級學校設立之規定: 一、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四、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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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