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2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6條

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 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相關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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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