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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5條

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分校、分部學生得併入本校或分校就讀;本校停辦時,其學生應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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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