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3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8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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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