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前項所稱改名,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改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其他因學校校務發展需要之改名。 第一項所稱改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 (一)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三)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四)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五)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前項第二款改制後之學校,以私立學校為限。 第一項所稱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之合併。 二、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 三、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改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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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