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6條

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 依第十四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不發給薪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半數薪資。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調查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