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第2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20條

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考核。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 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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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