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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規範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收費項目與金額,確保考試經費合理且公平。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2-19・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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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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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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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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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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