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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10條

師資培育機構應依下列遴選原則,選定教育實習機構,報請教育實習機構 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訂定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 一、辦學績效良好者。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者。 三、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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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