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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12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部;本部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部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為之。 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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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