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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輔導、審議下列案件: 一、學校申請案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處理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 二、主管機關提交案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交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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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