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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行政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非屬行政機關代表之委員,於任期中經專審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三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身分別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教育部應辦理主管機關專審會委員專業知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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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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