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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條
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學生身心造成之侵害。 二、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學生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四、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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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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