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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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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