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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0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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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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