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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載明於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實施。 前項課程實施之方式、內容、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相關課程綱要,並定期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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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