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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身心障礙學生職場實習課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與實習合作機構充分溝通及合作,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增加實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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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