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第7條

特殊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運用各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環境佈置及其他教學資源,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 二、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及技巧,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三、透過各種教學及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四、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分組方式: (一)個別指導。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二、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一)個別指導或師徒制。 (二)協同或合作教學。 (三)同儕教學。 (四)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 (五)社區資源運用。 三、其他適合之特殊教育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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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