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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 目或第三目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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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