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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第14條

一百零九學年度以前已設立之藝術才能班,其每班人數,得依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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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