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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音樂、美術、舞蹈及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增設之其他類別藝術才能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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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