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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第4條
學校依前條規定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後,認有減少普通班班級學生人數必要者,得報各該主管機關提鑑輔會評估後,減少班級人數;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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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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