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14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及催繳。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