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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17條

教育部得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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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