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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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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