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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13條

體育班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五人以上,不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普通班人數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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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