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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第1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15條
體育班之教學重點如下: 一、品德及法治教育。 二、體育專業知能。 三、競技運動專長表現技能。 四、運動鑑賞及應用指導能力。 五、國際運動發展趨勢之認識及視野。 六、溝通表達及生活適應能力。 前項第二款體育專業知能,應包括運動防護、運動禁藥、運動競技訓練及其他基礎運動科學內容,並適度融入授課範圍。 第一項第三款競技運動專長,應配合學生身心發展,實施適合之訓練課程,避免發生運動傷害;學校健康中心或運動防護室,應保存學生運動傷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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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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