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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24條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於成立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運動種類應停止招生: 一、該運動種類對外出賽學生數低於百分之八十。 二、該運動種類有前條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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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