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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3條

學校為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體系,應依下列目標設立體育班: 一、國民小學體育班:早期發掘具有運動潛能發展之學生,培育具運動參與興趣、多元運動能力、身體及心理均衡發展之運動人才。 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供前一教育階段運動績優學生繼續升學,施以專業體育及運動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培育運動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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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