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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1條

調處人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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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