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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3條

受益人就保險爭議事件得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逕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受益人就保險爭議事件同時提出申訴及申請調處,保險人於接獲爭議處理機構之書面通知時,應停止申訴處理,並將該保險爭議事件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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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