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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第18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18條
各就學區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各校提供免試入學總名額占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比率,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原則。 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五項所定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六項申請辦理單獨招生之私立學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採計其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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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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