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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第27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國民中學學生適性輔導工作,協助並督導國民中學辦理學生適性選擇適當入學方式,並建立對學校訪視及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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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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