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4條

就學區之劃定,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新生入學來源:近三年入學各學校之國民中學畢業生學生數。 二、區域共同生活圈:因歷史發展、地理區位或社會文化所形成之共同生活網絡範圍。 三、交通便利性:區域公共交通網絡之連結及便利情形。 四、學校類型及分布:本法第五條各類型學校分布之完整性,或學生適性選擇之充分性。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 就學區內之國民中學所在地緊鄰其他就學區之鄉(鎮、市、區)者,得由各該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商後,將該緊鄰鄉(鎮、市、區)或其所屬就學區,劃定為該國民中學之共同就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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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