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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8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並繳回休學證明書;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保留學籍期間內,檢具退伍令或結訓令,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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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