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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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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新生應檢具本法
第三十四條
所定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取得學籍。 學校應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證等有關證明文件。 學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依學生學籍表冊之格式及內容建立詳細資料;學生學籍表冊之範圍如下: 一、學生學籍表。 二、新生名冊。 三、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四、轉入學生名冊。 五、畢業學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應註記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學生學籍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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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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