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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10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並得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為之;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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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