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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5條

學校應運用測驗、觀察、調查、諮商、訪談等方式,獲取與學生身心發展特質有關之資料,作為學生輔導之基礎。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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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