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 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5條

實習課程得依其實施場所,分為下列三種方式進行: 一、校內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工場、專科教室、實驗室或其他相關實習場所(以下簡稱校內實習場所)實習。 二、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 三、校內併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場所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