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0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